問:

外商獨資企業不按期出資有何規定?

答:

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第一期出資後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問:

外商獨資企業不按期出資有何規定?

答:

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第一期出資後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