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印發《關於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財產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在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中嚴格審查,嚴禁超範圍超標的查封,依法及時有效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財產保全是為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
確保當事人勝訴權益最終兌現
而採取的臨時性控制措施
該《意見》針對涉民企財產保全工作
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防止惡意利用或者濫用財產保全損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裁定保全後,應及時依法運用網上保全、網上委託等各種合法方式進行財產保全。
《意見》中特別指出,要最大限度減少保全措施對生產經營的影響。財產保全應當範圍適當,價值相當,嚴禁超範圍超標的保全。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應優先保全對被保全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財產。被保全人依法申請置換保全財產的,應依法支持合理的財產置換申請。同時提出,對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具有公益性質的財產應當充分研究論證,謹慎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要嚴格執行財產保全期限,及時解除保全措施,及時、全面向雙方當事人履行告知釋明義務。
近兩年來,廣東法院堅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高效保護產權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先後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十條”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十條”,細化了20項具體措施,為廣東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數據表明,民營企業是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今年上半年,廣東實現地區生產總值突破5萬億元,達到50501.17億元,按可比價格增長6.5%,其中民營工業增長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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