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帶一路」背景下重繪世界法律地圖
據統計,目前「一帶一路」涉及的國家達60余個,跨越世界大部分地區,穿越基督教、伊斯蘭教、印度教、佛教、猶太教、儒家等多種文明傳統。在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回到比較法研究的起點,結合國家的實際需要,著手尋找重繪世界法律地圖的途徑。

第一,在總體上,應充分發揮法系地圖的優勢,在克服其缺陷的基礎上用於「一帶一路」法律地圖的繪制。為了更好發揮法系地圖的長處,應採取烏戈·馬太等比較法學家推薦的復分法,從三個維度來對「一帶一路」上的法系進行劃分。第一個維度是文化傳統,可分為西方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第二個維度是法律淵源、分類和推理技巧,可突出強調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第三個維度為經濟基礎、政治結構和意識形態,可分為社會主義法系與資本主義法系。在具體操作中,根據研究角度不同,可採取不同的法系劃分方式。

第二,在部門法方面,可根據部門法的各自特點,兼採法系地圖與國別地圖。一般來講,法系地圖和國別地圖僅僅提供了一個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總體面貌,但具體到部門法問題上,則情況千差萬別。有的部門法,如商法現代化程度較高,趨同趨勢明顯,可簡單劃分;有的部門法,如婚姻家庭法,則可能與各國各地的風俗習慣關係密切,故而差異較大,需要精細歸類;有的部門法,如知識產權法,受國際化影響較大,其分類乃依據所加入的不同公約而定。在這方面,菲利普·伍德的「金融法的世界地圖」是可供參照的實例,可依據各部門法的實際情況,繪制出切實、可用的法律地圖。

第三,法律地圖繪制應考慮全球化發展趨勢。全球化進程正在給1648年以來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造成越來越巨大的衝擊,傳統以民族國家為核心的法律地圖繪制模式已不敷使用。英國比較法學家威廉·推寧建議,將世界法律分為全球、國際、區域、跨國、社區間、地區性國家、亞國家和非國家七個層級,並從這些層級法律的交互性影響中討論法律的發展變化。這一意見可以為我們所用。

第四,法律地圖繪制應兼容靜態結構和動態變遷。意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提出的法律共振峰理論借鑒語音學的隱喻,認為法律體系是不同法律構成因素之間共振的混響,提出了兼容靜態比較與動態觀察的一種方案。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過程中,必然面對目標國家內外部多種法律構成因素之間的互動,如何注意到這些問題,是中國比較法學理論和實踐面臨的重要任務。

傳統比較法學繪制三種法律地圖
在全球化時代和「一帶一路」倡議的背景下,傳統比較法學所繪制的地圖暴露出不同缺陷。

第一,國別地圖,即以民族國家為單位繪制的世界法律地圖。國別地圖的假設是:(1)現代法律以民族國家法為代表,超國家法、次國家法和非國家法處於邊緣地位;(2)國家法以官方法為主要代表,民間法居邊緣地位;(3)現代法是民族國家主權者意志的體現,法律實證主義是主導思想;(4)國際法是主權者意志之間協議的產物,是民族國家法的延伸。根據以上假設,以國家領土為邊界、以國家成員為對象、以國家主權為概念核心,形成了一幅與民族國家格局高度重合的世界法律地圖。這一法律地圖的優勢在於精細、明確、實用,劣勢在於瑣碎、僵化和層次單一;它可幫助瞭解沿線國家法律的基本狀況,但由於無法體現掩藏在民族國家內部的非實證主義法律因素,無法適應全球化時代的新變化。

第二,法系地圖,即以各國法律體系的「歷史傳統與源流關係」為標準繪制的世界法律地圖。自威格摩爾以來,先後形成了種種不同的法系地圖,其中影響較大的繪制者有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和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等。法系地圖的假設是:(1)以歷史與文化為深層標準,而非僅著眼於民族國家;(2)強調不同國家法律制度間的共通因素;(3)一般採取功能比較方法,認為不同法系制度安排之間具有功能可比性;(4)突破傳統概念比較及背後的法實證主義方法論,受社會法範式影響較大。這種法律地圖繪制模式的問題在於:(1)傳統法系地圖過於偏重英美、歐陸兩大法系,對印度、伊斯蘭和中國等非西方法系研究不足,而「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多是非西方國家;(2)傳統法系的劃分標準多樣,法技術、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等尺度混合在一起,使法系地圖實際上是多重地圖的疊加;(3)「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混合了多種法系的法律制度,即混合法系。

第三,「霸權」地圖,即依據現代世界體系所形成的經濟分工和權力格局,將世界分為中心—邊緣而形成法律地圖。這種世界法律地圖將世界分為中心區、半邊緣區和邊緣區三部分。中心區是指在世界體系中居霸權或主導地位的國家和地區,邊緣區則是指處於邊緣的國家和地區,半邊緣區處於以上兩者之間。中心區國家往往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法律輸出較為頻繁,注重在金融、知識產權等國際分工前沿領域的法律佈局,是法律學術和法學教育的中心。與此相應,半邊緣區和邊緣區國家的法律在世界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相應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