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研究丨第四期:律所執業機構觀察完結篇 ——發展趨勢大盤點

在分析了十三個國家與地區有關律師執業機構規定的共性與特性後,我們得出了哪些啟示呢?  一、嚴格規制個人執業 律師執業機構最早源自於個人執業。隨著法律職業群體的擴大及律師執業機構制度的成熟,個人執業的疏職風險也越來越大,各國各地區對個人執業的監管也日趨嚴格,律師法對個人獨立執業組織在執業行為、執業道德方面規制的觸角也越發深入。 二、有效規制合夥律所的責任承擔與管理...

域外研究丨第三期:國際上律師事務所都有哪些類型?

在前兩篇綜述了十三個國家與地區律師法中關於律師執業機構形式的規定後,我們總結出如下兩個表格。 表一 各國各地區律師法規定的律師執業機構形式總覽 十三個國家與地區律師法中關於外國律師執業機構的規定,可以通過下表總覽。 表二 各國各地區律師法規定的外國律師執業機構總覽 備註:“√”表示該國或該地區律師法規定了該類型組織形式。“√x數字”表示該國或該地區律師法規定了N種該類型組織形式。 一、關於律師執業機構規定的共性 (一)個人獨立執業與合夥制律師執業機構...

域外研究丨第二期:國際上律師事務所都有哪些類型?

本篇將介紹德國、法國、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中國澳門地區、越南這7個代表性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律師法對執業機構的規定。一、德國除傳統律所外,德國《聯邦律師條例》還規定了律師公司。在律師公司由律師控股和主導經營管理的情況下,允許稅務師、審計師、會計師出任律師公司股東和經理人。同時,還允許律師和聯合辦事處與上述人員開展職業間合作。 1.個人所、合夥所 《聯邦律師條例》第27條規定,律師需在其所屬律協管轄地內設立並維持一個律所。...

域外研究 | 第一期:國際上律師事務所都有哪些類型?

域外律師執業機構系列觀察共4篇。第一篇和第二篇將分別介紹6個代表性英美法系國家與地區以及7個代表性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的律師執業機構基本情況;第三篇將歸納總結律師執業機構之間的共性與個性,第四篇則是我們研究得出的啟示。 本篇將介紹美國、英國、中國香港地區、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這些國家與地區的律師執業機構概況。 一、美國 (一)律師執業機構形式 1.合夥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