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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承公司訴ILHAMI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可以提交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接受的證據,諸如由當事人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來證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生效與履行。

【基本案情】

慶承公司訴稱,慶承公司與ILHAMI於年開始貿易往來,ILHAMI向慶承公司採購電子產品後,再將採購的電子產品銷售給其所在國的其他客戶。自年月日起,ILHAMI又多次向慶承公司購買監控設備及相關附屬電子產品。ILHAMI僅支付了82855美元貨款,尚欠貨款人民幣1097530.45元。慶承公司多次追討未果,據此,訴請法院判令ILHAMI立即給付貨款1097530.45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慶承公司對其主張的雙方存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係,其已將貨物交付給ILHAMI的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慶承公司提交的商業發票、形式發票、提單、空運單、付款記錄等證據,沒有原件核對,ILHAMI對此也予以否認,無法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即使上述證據真實,也不證明ILHAMI是買方、受領了貨物和支付了相應貨款。慶承公司主張,其向ILHAMI出賣並交付了訟爭貨物,缺乏充分的證據鏈條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慶承公司請求ILHAMI支付拖欠的貨款及利息,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是自貿試驗區的主要商事糾紛類型之一。當事人基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起訴訟的,應首先應當舉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存在與成立。在司法實踐中,提起訴訟的一方常因不能舉證證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生效並已履行,而敗訴。當事人證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主要通過兩種途徑:()證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經具備;()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接受。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存在雙方或者多方締約主體,既可以是當事人本人,也可以當事人的代理人。締約主體具有締結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審判實際中,主體要件和合意要件通常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例如,相對人可能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非其本人簽署為由,否認其系合同當事人的事實;或者以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為由,否定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客觀而言,在沒有書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的據以證明買賣雙方達成合意的證據比較有限。因此,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首先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顯得尤為重要。在沒有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情形下,應通過保存固定履行過程中的證據來補救,如傳真、電子郵件,由對方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等證據,以便糾紛發生後,提起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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