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丨以國際法駁南海臨時仲裁庭《管轄權裁决》之違法性(一)

案件背景 針對菲律賓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和附件七的規定,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爭端提起強制仲裁一事,中國政府已在不同場合多次鄭重聲明,菲律賓提交仲裁事項本質上是關於領土主權問題。中國2006年根據《公約》的規定,將劃定海洋邊界等涉及領土主權爭端的事項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仲裁庭針對菲律賓提起的南海海洋爭端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且侵犯了中國根據《公約》規定的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