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看到這個標題閱讀君估計您要笑了,如此簡單的問題還需要專門說明?南海仲裁案不就是提交給了媒體報導常說的那個什麼仲裁庭嗎?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海事法庭?嗯…不對,海牙國際法院?不對,好像是叫什麼海牙國際仲裁庭?海牙仲裁法庭?

五花八門的仲裁機構

鬧得沸沸揚揚的南海仲裁案究竟是提交了哪個國際機構,似乎沒有人真正清楚。難道是國際仲裁機構在翻譯成中文的時候出現了問題?估計廣大群眾包括媒體記者朋友們對接受審理南海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到底是何方神聖也倍感糾結和困惑。請看以下各個媒體在報導南海仲裁案時所使用到的五花八門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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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網使用的仲裁機構名稱為“荷蘭海牙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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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使用了“海牙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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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網使用了“海牙國際仲裁法庭”

究竟南海仲裁案提交給了誰?

我們秉著追求真相的執著信念、實事求是的價值觀,分別進入目前國際爭端解決的幾大機構包括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以及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官網,搜集相關資訊,最終在PCA官網上找到菲律賓訴中國的南海仲裁案件的case view(請見下圖一),該case view表明了菲律賓訴中國南海爭端案正式提起仲裁的時間,提起仲裁的原因,以及該案件的五名仲裁員分別為法官Thomas A. Mensah (President), 法官Jean-Pierre Cot, 法官Stanislaw Pawlak, 教授Alfred H. Soons以及法官Rudiger Wolf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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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而在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案件描述中,截止目前為止共有25個案件被提交至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審理(請見下圖二)。星辰前海律師查找該網站的案件目錄(List of Cases),並沒有發現菲律賓訴中國的南海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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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至於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星辰前海律師在其官網上所有案件的目錄中並沒有找尋到與南海仲裁案件相關的案件資訊。(請見圖四)。仲裁結果出來後,聯合國的中國官方微博於7月14日發佈了一條聯聯合國下屬國際法院發表的聲明連接,我們點入該連接,發現國際法院的聲明如下(請見圖三):

        國際法院(ICJ)在此希望媒體和公眾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賓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裁決結果由常設仲裁法院(PCA)提供秘書服務下的一個特別仲裁庭做出。相關資訊請訪問PCA網站(www.pca-cpa.org)。國際法院作為完全不同的另一機構,至始至終未曾參與該案,因此在國際法院網站上無法查詢到相關資訊。

640.webp (20)(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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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2016年7月12日,舉世矚目的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終於“出爐”。中國“華麗麗”地敗給了菲律賓。仲裁裁決書的中文版新聞稿也在朋友圈裡瘋狂地傳閱,大家都希望一睹這份讓人義憤填膺的,被中國政府不承認、不參與、不接受、不執行的仲裁文件。當星辰前海律師發現這份流傳的標注著“非官方翻譯”的新聞稿時,格外留意該份文件的抬頭,上面的英文清晰地寫著“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請見圖五)。為了驗證該份文件的出處,星辰前海律師登錄了PCA的官網並找到了南海仲裁案新聞稿的原文(請見圖六),得出結論這份新聞稿確實來源於PCA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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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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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

      寫到這裡,我們似乎找到了文章一開始問題的答案了,南海仲裁案案件所提交的機構是PCA, 最終裁決結果的新聞稿也是PCA發佈,原文裁決Award也是在掛在該網站上,但是這樣就“鐵證如山”了嗎?!

然而……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於7月13日發表《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新聞發言人郭衛民介紹白皮書有關情況和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政策立場,並答記者問。劉振民說: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不是國際法庭,與位於海牙聯合國系統的國際法院毫無關係,與位於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有一定關係,但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與位於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PCA)也不是一個系統的,有點關係,為什麼呢?因為常設仲裁法院為仲裁庭提供了秘書服務,僅此而已。仲裁庭絕不是國際法庭。”

那問題又來了,外交部說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與國際法院沒有什麼關係,我們通過搜索確實沒有關係;外交部說該案與國際海洋法法庭有點關係,但不是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我們查詢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官網確實也是沒有很大關係;但是當外交部說該仲裁庭與常設仲裁法院PCA也不是一個系統的,但又有點關係時我們就懵了!

常設仲裁院、國際海洋法法庭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

既然案子提交給了常設仲裁院,為什麼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組成人員有四個仲裁員是由國際海洋法法庭當時的庭長任命的呢?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與PCA沒有什麼關係,為什麼南海仲裁案最終的裁決書卻是以PCA的名義出具的?PCA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PCA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何?PCA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又存在什麼關係呢?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第1款明確規定按照附件VI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和按照附件VII組成的仲裁法院,是國際爭端解決機構之一,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應有自由用書面聲明的方式選擇下列一個或一個以上方法,以解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同時該條第5款規定如果爭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決這項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附件Ⅶ所規定的仲裁,該條款意味著若爭端雙方未能就適用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其他兩種爭端解決機制這一程式達成一致,除各方存在不同協定外,提交附件VII仲裁是爭端各方的最後選項。附件VII第3條第(e)規定除非爭端各方協議將本條(c)和(d)項規定的任何指派交由爭端各方選定的某一人士或第三國作出,否則應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如果庭長不能依據本項辦理,或為爭端一方的國民,這種指派應由可以擔任這項工作並且不是爭端任何一方國民的國際海洋法法庭年資次深法官作出。本項所指的指派,應於收到請求後三十天期間內,在與當事雙方協商後,從本附件第2條所指名單中作出。這樣指派的仲裁員應屬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通常居民或其國民。這一條款表明了國際海洋法法庭與仲裁法院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機構,但在各方無法達成其他爭端解決機制的合意,也不參與仲裁程序或各方未能就應以協議指派的仲裁法庭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員的指派達成協議時,由國際海洋法法庭長在附件VII第2條規定的仲裁員名單予以指定,從而保證程序的可繼續性。

從《聯合國海洋法法公約》來看,仲裁庭成員組成和程式並不會因為中國的“不聞不問”、“不管不顧”而止步不前,而是將繼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由國際海洋法法庭時任的庭長任命在聯合國秘書編制的仲裁員名單中選擇仲裁員並組成臨時仲裁庭。而該案裁決結果最終由PCA名義發出,PCA是什麼機構?以PCA名義所發的新聞通訊稿是否意味著等同於該南海仲裁案裁決就是由PCA所作出?PCA對南海仲裁案是否擁有管轄權?

根據PCA的官方網站(请见图七),PCA成立於1899,旨在促進仲裁和其他形式的國家間的爭端解決。PCA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現代的、多方面的仲裁機構,实现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之间完美衔接以滿足快速發展的國際社會糾紛解決的需求。撇開南海仲裁案件,PCA本身的仲裁必須建立在爭端雙方一致同意將爭端提交PCA的前提下,應仲裁規則(誰出任仲裁員,適用什麼法律,如何執行仲裁結果等)也要由當事雙方共同決定。同時,根據PCA官網上的PCA的簡介,PCA的組織架構包括”InternationalBureau”(請見圖八), 即國際事務局。根據中國加入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第二十二條,“在海牙成立一國際事務局作為仲裁法院的書記處。事務局為法院開庭擔任通訊的媒介。事務局保管檔案並處理一切行政事務。各締約國承允將它們之間達成的任何仲裁條件及由特別法庭作出的有關裁決,以經核證無誤的副本盡速送交海牙國際事務局。各締約國還承允將載明執行仲裁法院裁決的法律、規章和檔送交事務局。”因此,PCA在南海仲裁案中所擔任的角色不僅是提供場地和秘書服務的工作,同時依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的規定,其設立的國際事務局為仲裁院開庭擔任通訊的媒介的職能。根據PCA官網所公佈的新聞通訊稿以及由南海仲裁庭署名的仲裁裁決,我們認為,南海仲裁案的裁決是由臨時組成的“南海仲裁庭所作出,而並非以PCA的名義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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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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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八)

星辰前海律師認為

綜上,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南海仲裁案一開始是由菲律賓政府提交至國際海洋法法庭,因中國2006年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作出的關於海洋劃界等爭議排除性聲明,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調整範圍,故國際海洋法法庭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在海洋劃界爭議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排除的情況下,菲律賓仍將有關爭議包裝成單純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的規定提請臨時成立由五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由於中國政府不參與、不承認該仲裁程式,故該仲裁庭的成員組成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VII第三條第(e)項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命組成。南海案件仲裁庭選擇了常設仲裁法院(PCA)作為其仲裁服務機構,將南海仲裁案件提交給PCA,PCA為其提供場地和仲裁秘書服務工作,最後仲裁裁決結果以南海仲裁庭的名義作出,由PCA擔任通訊媒介對外作出新聞通訊稿。

對於這樣所產生的“仲裁裁決”,星辰前海律師堅定支持中國政府對PCA所作的關於南海仲裁案件的裁決堅決不予承認、不予執行的立場!

參考:

https://pca-cpa.org/wp-content/uploads/sites/175/2016/07/Current-List-Annex-1-MC-updated-20160705.pdf

https://pca-cpa.org/en/services/arbitration-services/pca-arbitration-rules-2012/

https://www.itlos.org/en/cases/

https://www.itlos.org/en/cases/list-of-cases/

http://www.icj-cij.org/docket/index.php?p1=3&p2=1

http://taoduanfang.baijia.baidu.com/article/446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