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各國對於各產品的註冊認證要求
另外附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中國境內具有口罩等防疫用品CE認證能力的認證機構名錄》,見下表二。關於出口企業關心的CE認證業務辦理,比如認證時間、認證費用等具體問題,企業可詳細咨詢名單中的相關聯絡人。
表二 《中國境內具有口罩等防疫用品CE認證能力的認證機構名錄》
表三 防疫物資出口全流程
表四 防疫物資參考稅號、出口退稅表
2.知識產權風險
乍一看知識產權與防疫物資出口似乎關聯不大,但因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地域性特點,當附著在出口產品上的知識產權在國內與出口目的國的權利保護不一致時,可能會引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使相關企業陷入海外訴訟中。
國外企業長期壟斷高端醫療器械的市場,並掌握多項核心技術專利。以國內呼吸機市場為例,根據中信證券研報2017年公布的數據顯示,德爾格、美敦力、邁柯唯分別占據了國內呼吸類設備市場35.8%、19.2%和15.8%的市場份額,國內企業邁瑞醫療和誼安醫療僅分別占據1.5%和1.4%的市場份額。
在新冠患者治療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ECMO設備、有創呼吸機、無創呼吸機、監護儀等設備均屬較復雜的醫療器械,不同品牌型號的產品在功能、核心技術上存在一定差異,存在較高的技術壁壘。原本需求量較小的該類設備因突發疫情導致需求量激增,缺口數超100萬臺。為滿足全球防疫形勢需要,現已有一些從事其他行業生產的企業調整生產線,轉投醫療器械的生產制造。
因此特別提示在研發制造、貨物出口中均需提前針對知識產權進行全球布局,仔細研究出口產品相關知識產權在全球的保護情況,並密切關註行業內企業關於知識產權公開、維權的動態。如美國醫療科技公司美敦力於近日共享了旗下呼吸機全套知識產權:包括設計原理圖、生產規範、說明書、軟件代碼等。
3.合同風險
國內企業在進行貿易時,一定要和對方簽訂正式合同,切勿僅通過貨物采購單、訂貨函便與對方確認交易關系。此外,合同的內容和條款也需要特別審核制定,對交付方式、付款條件、產品質量標準、爭議解決等內容進行清晰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潛在法律及政策變動風險。
1)產品標準條款
目前全球大部分防疫物資都是由中國生產,但是各個國家防疫物資的生產標準及所需認證並不相同,且因疫情變化存在臨時性調整,建議企業在與國外采購方溝通過程中,將雙方約定的技術法規與標準名稱明確寫入合同之中,以免雙方對產品標準產生爭議,如約定:醫用口罩質量滿足ISO 22609:2004 《防傳感病病原體的防護服 醫用面罩 防人造血滲透性能的試驗方法》的要求。盡量與交易方協商爭取對己有利的產品標準條款,如若因出口目的國的產品標準臨時變更,供貨方不承擔因標準變更導致的損失等,減少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的被動性。
2)支付條款
國際貿易中有多種支付方式,常見的有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等。其中電匯還可以分為前T/T和後T/T,前TT通常是指在發貨前,付清100%貨款。也可以靈活定制付款比例,比如先付20%-40%定金,後80%-60%出貨前付清余款。後T/T付款方式指發完貨後,買家根據提單(B/L)等文件付清余款。後T/T模式也可以比較靈活,比如客人先給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見提單(B/L)付清余款。當前各國防疫物資緊張,存在截留問題,建議企業使用前T/T付款模式,確保資金能夠安全收回。
3)爭議解決條款
爭議解決條款在合同履行出現困難或者雙方針對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時尤為重要。主要有兩種,法院訴訟和仲裁。因合同一方通常為國外企業,通過法院訴訟不僅存在管轄權問題,且耗時較長。建議企業選擇仲裁方式。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截至2017年6月4日,已有157個國家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為國際間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貿易活動都不會因為仲裁而泄露。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仲裁機構和地點,選擇仲裁庭組成人員。此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建議企業在合同中選擇有利於自身的爭議解決條款,如約定由國內仲裁機構仲裁或增設調解優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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