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香港律師制度至今已有百多年的歷史,早在1844年,香港還在英國管治時期,香港便設立了最高法院,同時並引入了英國的法律及準許英國和愛爾蘭認許的律師在香港執業。
香港的首間法律學院於1969在香港大學設立。在此之前,欲投身律師行業的人士,必須遠赴英國接受教育,取得英國的大律師或律師資格後在香港執業。當時律師的數目並不多,只有幾百人,大部份均相互認識,在竭力維護客護的同時,大家都是以禮相待,極少出現惡言相向的情況。
隨著香港經濟的發展,加上香港城市大學與香港中文大學的法律學院分別於1987年及2005年成立,律師的人數快速增長。
一、香港律師的分類及業務
香港律師制度的最大特點是承襲了英國的傳統,分為律師(solicitors)(又稱事務律師)和大律師(barristers)(又稱訟務律師)兩種。法律執業者不能同時身兼律師和大律師,必須在兩者中選一。兩者的名稱雖然容易令人誤會,但實際上並沒有高低從屬之分。反而大律師不能直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由律師轉聘。筆者為一事務律師,不時在內地舉行的交流會上被人稱為大律師或資深大律師,雖然明知對方是出於禮貌之說,但也免不了一番唇舌解釋。
兩者的主要分別是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及代表當事人出庭申辯,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出庭發言權。而律師除訴訟外,還處理其他很多不同的業務,包括買賣房地產、收購合並及協助公司上市等。最近,很多執業超過7年的律師還擔任了婚姻監禮人,為新人證婚。所以 一個香港市民在其 一生中有很多機會要尋求律師的服務。不過,跟大律師不同,律師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並沒有出庭發言權,但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在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的內庭訊中均可出庭發言。自2010年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後,律師更可申請成為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獲得認可後,便可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享有出庭發言權。
二、認可執業律師資格取得之途徑
香港的首間法律學院於1969在香港大學設立。在此之前,欲投身律師行業的人士,必須遠赴英國接受教育,取得英國的大律師或律師資格後在香港執業。律師和大律師的專業資格和培訓大致上是相同的, 一般而言,成為認可執業律師有以下三大途徑:
(一)本港途徑
香港現時有三所法學院,分別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及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完成法學本科之後,如欲在香港執業,學生必須修讀由這三間大學提供的法律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課程。由於法律專業證書課程的學位有限,加上近年很多在其他普通法國家如英國、澳洲及加拿大就讀的法學畢業生也申請就讀此課程,所以競爭比較居烈。
取得法學專業證書後,如果選擇當律師的話,便要在律師事務所當見習律師(Trainee Solicitor)實習兩年。實習律師須跟從 一名執業超過五年的律師(“師傅”)學習,並須在多個指定的執業範疇內取得經驗,完成實習及得到師傅認可後便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同時向法院提供律師會(Law Society)的證明書和律政司的不反對通知書,法院會擇日開庭頒令授予律師資格。取得律師資格後只能受聘於律師事務所。最少要有兩年經驗以後,才能擔任律師行的東主或合夥人。
至於大律師,在取得法律專業證書後,須跟隨一名至少有五年經驗的大律師實習一年(Pupilage)。實習大律師 一般是不受薪的。但在完成首六個月的實習期後即可向法院申請認可為大律師,然後便可取得限定範疇的執業證書,享有某程度的出庭發言權。實習期結束後,向大律師公會(Bar Association)申請正式執業證書後才可以執業。
(二)海外途徑
在普通法及非普通法管轄區域內取得合資格的外地律師,如果符合香港居留資格及有關教育認可資格和執業經驗,或在其原屬司法管轄區享有良好信譽,經考試合格(或獲豁免所有或部份“海外律師資格考試”)者,可申請成為認可執業律師。
(三)大律師、律師相互轉任途徑
在香港執業超過五年之大律師申請成為律師,可無須受兩年見習期的規限,但需成功通過海外律師資格考試中的記帳及專業操守試卷。律師申請轉為大律師則至少須在申請前的三年已在香港獲得事務律師資格。
三、香港律師行業之概況
( 一)律師行和大律師事務所
1997年香港回歸後,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法制維持不變,繼續實行普通法,法庭、司法機構和人員繼續維持獨立,律師服務也不斷取得新的發展。
(二)外地律師行和外地律師
香港的法律服務業容許外來律師慘與,是亞洲區最自由、最開放的司法管轄區域之一。外國律師行很早已開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許多國際律師行在香港建立地區總部為東亞或整個亞洲地區客護服務。
外地律師不能以香港法律執業或提供香港法律的意見。在香港的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必須向律師會註冊,才可以提供其所屬國家之法律意見,亦能在專業範疇所及之情況下,提供與第三個國家司法制度有關的法律意見。
(三)聯營組織
聯營組織是指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與某間或多於 一間的外國律師事務所為了在香港從事某外國法律業務,依照雙方達成的協議而設立、共同分擔或分享費用、利閏、處所、管理及雇員。
四、律師的專業守則
無論是律師或大律師在執業時均須遵守嚴謹的專業守則。 一般來說,這些守則要求律師或大律師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盡最大的努力維護客護的利益,避免陷入任何利益沖突的情況及對客護的事務保密。《律師執業規則》第2條概括地訂明律師的專業守則規範:
“任何律師在執業為律師的過程中,不得作出或準許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危及或損害以下各項的事情:
(a)他的獨立性或正直品格;
(b)任何人延聘他所選擇律師的自由;
(c)他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職責;
(d)他的個人名譽或律師專業的名譽;
(e)這當的工作標準;
(f)他對法院的職責。”
根據大律師專業守則,若當事人所委托的事務屬於該大律師的執業範圍之內,而當事人亦願意支付該大律師的合理費用,則該大律師必須接受該當事人的委托處理該事務,而不能因為他個人對當事人的觀點或其他不應考慮的原因而拒絕接受委托。這項原則稱為“不得拒聘原則”(Cab-Rank Rule)。“不得拒聘原則”可令 一些即使是不受人歡迎的當事人也可以獲得大律師代表其處理事務,也能令當事人在行政訴訟或跟大材團訴訟時可找到大律師代表為他們進行訴訟。“不得拒聘原則”只這用於大律師,並不這用於律師。
任何人若認為有律師違反專業守則,可向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投訴。公會會根據法定程序處理投訴,有需要時會將投訴送交律師紀律審裁組或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開展聆訊。紀律審裁組一般由兩名律師和一名非律師組成。若紀律審裁組經聆訊後裁定投訴成立,有關律師和大律師會受到紀律處分,包括罰款、遭受譴責或暫停或吊銷他的執業資格。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律師制度雖然是行業自治,但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5條及39條,紀律審裁組、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律師紀律審裁組及與之有關的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招致的開支,在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明書後,會由政府負擔。開支包括證人的開支及費用、大律師的費用、律師的費用、核數師的費用,以及其他收費及代墊付費用。此做法背後的原因是維持律師和大律師的質素和紀律是保護市民的舉措,符合公眾利益,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只是代政府行事,所以費用應該由公款來承擔。
来自:《中国法律》作者顾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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