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在微信群里發洩不滿,在他人勸解後又發出「有些人躺著說話不腰疼……品行連×都不如」等信息,結果被起訴至法院,被判在微信群里道歉。

微信群里回信息 「品行連×都不如」

某與李某都是女性,曾同為西安某文化傳媒公司股東,楊某還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秘書。兩人共同加入了群名為「××文化項目股東群」,該群系公司為該文化項目所建,成員主要由當地文化傳媒行業經理人及該項目投資人組成。

2017年11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內發洩不滿,並用惡劣語言針對公司總經理何某(男性)。楊某作為何某秘書,見狀後對李某進行勸解,並在群里發出一條「做人,少記仇,多記好」的鏈接。隨後,李某在群內發出「有的人躺著說話不腰疼,拿著別人的錢花著,說些冠冕堂皇的話,同吃一口飯,同睡一張床,說話同口氣,品行連×都不如……」

某沒想到,楊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誹謗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並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雖未指明對象,但可認定造成不良影響

日,未央區法院未央宮法庭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李某辯稱其並未指名道姓針對原告楊某,楊某純屬小題大做,對號入座。

院審理認為,李某在微信群所發佈的言論雖未直接指明對象,但結合信息發出時間段,回應內容及聊天對話人,可以認定李某的言語系針對原告楊某。李某針對楊某的言語具有侮辱誹謗性質,該微信群內有近50余名成員,且均為楊某、李某同行業的經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語具有公開性,一定範圍內對楊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楊某的社會評價,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院最終判令,被告李某在「××文化項目股東群」公開向原告楊某賠禮道歉。另外,考慮到微信群的受眾範圍有限,不如微博或網絡論壇受眾面寬泛,對於原告楊某主張精神損失撫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1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公共空間,口無遮攔要擔責

官方圓說,《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洩自由,無論在現實社會或者網絡世界,針對他人或特定群體發佈不當言論,如果僭越法律紅線,符合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將會涉嫌違法。」方圓說,本案中,李某為自己的口無遮攔付出了代價,不但要向楊某公開賠禮道歉丟了面子,還要付出金錢損失,可謂得不償失。

微信群「亂說話」,後果很嚴重

所謂「禍從口出」。隨著微信的普及,各種不同人際、圈子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近年來,因為在微信群「亂說話」而惹上名譽侵權的訴訟也屢見不鮮。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某些人認為微信群這樣的網絡世界是虛擬空間,言論不受約束。其實,縱然是屬於特定圈子「自留地」的微信群,本質上也屬於公共空間的範疇。無論是傳統社會還是新興的網絡空間,對他人都不能以言語辱罵、諷刺等形式來侵犯名譽。

如法官所言,希望通過這起案例提醒廣大網友、群友,應該認識到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不負責地任性發佈詆毀他人的言論,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女子在微信群說了一句話,後果很嚴重!法院這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