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即將到來,法治建設也跨入新的年代。元旦開始多條法規即將正式施行,大到外商投資、土地管理,小到網絡約車、醫保買藥,方方面面都有新規則。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盤點將要施行的新規。

外商投資法推動更高水準對外開放

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外商投資領域統一的基礎性法律。
 
亮點一:三法歸一外商企業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三法歸一之後,外商投資法大大瘦身,不再規範企業組織和涉外合同,成為國家促進、保護、管理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亮點二:範圍更廣 新法規定了外商新設、並購、投資新建專案和其他方式的投資四種情形。同時明確將外商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情形。外國投資者依法可以單獨或者與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港澳臺投資者不屬於外國投資者,但參照適用《外商投資法》的規定。
 
亮點三:制度更新 取消過去的「逐案審批」制度,確立完善了5個新制度:

1. 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2. 外資專案核准與備案制度。

3. 行業許可制度。

4. 資訊報告制度。

4. 反壟斷審查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亮點四:更加平等

長期以來,我國對於內資和外資都實行內外有別的政策法律。此次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援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也就是將給予外國投資者不低於本國投資者的待遇。外商投資法將實現三個平等:

1. 外商、民營和國企的權利平等;

2. 規則平等;

3. 機會平等。

 

亮點五:保護更強

外商投資法從四個方面強化了外商投資保護:

1. 加強產權保護;

2. 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約束;

3. 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保守企業營業秘密;

4. 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營商環境優化獲制度保障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把近年來有關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經驗做法變成全社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規範,標誌著我國優化營商環境制度建設進入新階段。條例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著力落實市場主體公平待遇。比如,條例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並對設立涉企收費作出嚴格限制,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明確鼓勵和支援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援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等。2019年10月22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佈,並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頒行的第一部專門行政法規,它進一步凸顯了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勇氣和決心, 體現了國家對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有序發展的高度重視。詳細研讀《條例》的規定,亮點、創新點不勝枚舉,比較突出的亮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一、十余項全國性制度、標準、平臺等統一標準長期以來,各地、各行業相關制度、標準不一讓市場主體無所適從,也成為制約營商環境優化、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桎梏,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改變這一現狀雖然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收效有限。近年來,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標準、統一的制度、統一的平臺、統一的市場更是趨勢所向。《條例》從總則到分則都對這一事項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規定。總則第八條明確建立「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為優化營商環境奠定了基礎;分則中就「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第二章)、「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範」(第三章)、「統一資料標準和平臺服務介面」 (第三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三章)、「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第三章)、「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第三章)、「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第四章)、「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 (第四章)、「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第五章)、「統一建立的線上監管系統」(第五章)等相關行業、專業方面都予以涉及。可以預見,隨著對已經建立起來的制度、體系的進一步確認,隨著新建立的制度、體系、平臺、市場的落地生根,隨著這些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逐步磨合、成熟,一個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營商環境將加速形成。
 
二、「公平」的目標追求貫穿整個《條例》的制度設計《條例》第十條明確:「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字裡行間就一個關鍵字「公平」,有這個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保護的根基,各類市場主體就可以吃下定心丸。除第十條確立的原則外,《條例》對此還進行了全面規定:市場准入方面,除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平等獲取要素方面,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資金、技術、人力資源、 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方面,對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平等對待,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此外,在權利保護方面,自主經營權、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中小投資者等也都納入了平等保護的範疇。這樣一個總分結合、體系嚴密的制度體系,不僅實現了平等保護的全覆蓋,而且突出了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依法保護。
 
三、「創新」的制度安排在釋放動能、激發活力的同時,彰顯務實和人文關懷精神《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援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要發展必須要勇於改革、勇於創新,而改革和創新也不可避免會遇到挫折,會出現失誤。如果一味地追求所謂的完美、無過錯,或者對出現的失誤一味地處罰則會束縛住改革和創新的手腳。只要改革和創新符合要求,就沒有後顧之憂,由此改革和創新的動力就會被充分激發和釋放。在監管方面,《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品質和安全, 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不忘確立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以圖為鼓勵真正的創新劃清包容的界限和管控的紅線。既依法保護創新,又堅守安全和品質底線,既促進規範健康發展,又嚴禁以創新之名行違法之實。與此同時,《條例》第五章還有三條是針對「創新監管方式」的規定,即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和「互聯網+監管」。通過這種寬嚴結合、注重實效、富於人文關懷的立法理念建立起一套既全面又實用的監管體系。

 

四、「法治」的充分保障確保各類主體「權責一致」

從《條例》的內容來看,「依法保護」、「依法探索」、「依法享有」、「依法保障」、「依法公開」、「依法設立」、「依法設定」、「依法保留」等等用語頻頻出現,都圍繞著「法治化」原則, 從對行政權力的限制到市場主體保護再到相關協會商會責任的規範,都緊扣「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這一前提,使整部《條例》都充滿了法治的色彩,也更加夯實了正當性的根基。

具體說來,《條例》單設了「法治保障」一章,為行政權力的有效規制進一步厘清邊界。其中,權力規制方面,緊緊抓住「政策制定」這個關鍵問題,從上位法依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等方面加以規範。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機制,以求最大限度確保制定的政策能夠達到合法有效、互相協調、正面激勵的效果。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確實下足了決心、給足了力度,市場活力迸發、市場主體活躍的高品質、高水準發展格局勢必加速形成。

 

 

                                                       密碼領域將實行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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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治丨密碼法表決通過——實行保密責任制 平等對待外商企業

  
    
   
                                                       土地管理實現創新管理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如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對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六種情況確需征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限制;在宅基地方面,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但地方政府不能強迫農民退出。法律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表述取代了原來的「基本農田」,並將通過編制統一、全新的國土空間規劃,形成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市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的整體管控框架。
                            
 
 
  
                                                        司法解釋確保行政機關兌現政策承諾
行政機關以政府換屆為由毀約,要擔法律責任。根據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定,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定。因行政協定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網約車平臺調價應至少提前7日公佈
隨著網約車漸成一種普遍的出行方式,一些網約車平臺價格「說漲就漲」引發了輿論質疑。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意見強調,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APP)等方式公佈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帳單清晰、規範、透明,並接受社會監督。
 
 
                                                                                    更多藥物納入醫保目錄
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版目錄共收錄藥品2709個,與2017年版相比,調入藥品218個,調出藥品154個,淨增64個。70個新藥被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價格平均下降了60.7%。據悉,多種入選藥物是近年來新上市且具有較高臨床價值的藥品,涉及癌症、罕見病、肝炎、糖尿病、耐多藥結核、風濕免疫、心腦血管、消化等領域。其中,三種丙肝新藥價格降幅平均在85%以上,將極大改變我國丙肝治療此前無藥可用、用不起藥的困境。
 
 
                                                        凍豬肉等進口商品關稅將降低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發佈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850余項商品實施低於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其中,為更好滿足人民生活需要,適度增加國內相對緊缺或具有國外特色的日用消費品進口,新增或降低凍豬肉、冷凍鱷梨、非冷凍橙汁等商品進口暫定稅率;為降低用藥成本,促進新藥生產,對用於治療哮喘的生物鹼類藥品和生產新型糖尿病治療藥品的原料實施零關稅。此外,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或關稅優惠安排,除此前已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協定稅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我國與紐西蘭、秘魯、哥斯大黎加、瑞士、冰島、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智利、格魯吉亞、巴基斯坦的雙邊貿易協定以及亞太貿易協定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
 
 
                                                         遊戲遊藝設備不得宣揚賭博等內容
近年來,一些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出現「高仿」老虎機等設備,引發家長擔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辦法》明確,遊戲遊藝設備不得具有或者變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不得設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老虎機、轉盤機、跑馬機等由系統自動決定結果的遊戲遊藝設備也被禁止。辦法鼓勵企業研發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具有運動體驗、技能訓練、益智教育、親子互動等功能的遊戲遊藝設備。遊戲遊藝設備生產企業和進口單位應當建立遊戲遊藝設備內容自審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內容審核人員,加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自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