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間,2019年只剩下最後2個工作日了。對過往的總結,是打開未來的鑰匙,在告別2019,迎接2020的節點裡,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2019年前海自貿區都頒布了一些什麼政策吧~(因篇幅限制,若干政策將不作介紹,具體內容可複製文末網址並在瀏覽器打開查閱)

 

2019年1月9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新興貿易發展專項扶持資金操作規程(試行)》

【扶持對象】

在前海區內從事——

  1、平行進口汽車業務

  2、跨境電商相關業務

  3、已購買出口信用保險;

  4、促進前海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5、國際營銷網絡建設;

  6、對外投資合作;

的機構或組織。

 

【基本條件】

  1、在前海合作區依法註冊登記成立;

  2、運營規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繳納社保

  3、申請及審核前5年無刑事犯罪記錄(設立未滿五年的,自設立時起算);申請及審核3年內無未決未整改完畢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設立未滿3年的,自設立時起算);

  4、申請及審核時未被列入市場和品質監督部門公佈的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前海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2019年1月17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辦法》

【補貼範圍】

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規劃產業發展需要境外高端人才緊缺人才,其在前海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申請人取得的上述財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的已納稅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下列應稅個人所得的已納稅額: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勞務報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 經營所得。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前海管理局)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辦法》予以認定。

 

【補貼原則】

  1. 明確標準。對申請人在前海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15%部分進行補貼。補貼根據個人所得專案,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併補貼的方式進行計算。

 

  1. 適當補貼。享受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政策的申請人,不再重複享受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前海人才發展引導專項資金、前海總部企業人才扶持資金等人才優惠政策規定的獎勵或補貼。(劃重點!!!)

 

  1. 簡便操作。市前海管理局每年辦理一次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具體為每年初接受上一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上一年度在前海工作需連續滿90天,兩年內均可補充申報(兩年在前海工作均需連續滿90天)。

 

2019年2月18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部企業認定及產業扶持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扶持對象】

在前海依法註冊或登記成立的總部企業:

  1. 綜合型企業總部

  2. 功能型企業總部

(1) 金融企業總部

(2) 現代物流企業總部

(3) 其他功能型企業總部

(4) 專業機構總部

  3. 特殊型企業總部

(1) 獨角獸企業總部

(2) 港資企業總部

(3) 跨國企業區域總部

(4) 中國企業國際總部

 

【扶持原則】

同時符合本細則及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規定的,採取擇優不重複的原則,不得重複申請與享受。

 

【基本條件】

  1. 註冊登記和稅務關係均在前海合作區。

  2.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核算。

  3. 申報及審核時未被列入市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部門公佈的異常經營名錄。

  4. 申報及審核前5年無刑事犯罪記錄(設立未滿5年的,自設立後無上述情況)。

  5. 申報及審核前3年無未整改完畢的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而受到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關係等方面的行政處罰(設立未滿3年的,自設立後無上述情況)。

  6. 申報及審核前3年無違規申報使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記錄(設立未滿3年的,自設立後無上述情況)。

  7. 申報及審核前3年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設立未滿3年的,自設立後無上述情況)。

 

2019年2月26日

《關於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港澳青年參訪、實習和就業

二、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

三、完善港澳青年發展平臺

四、強化港澳青年生活保障

五、保障機制

 

2019年4月2日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辦法》

【申請資格】

申請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 具有外國國籍人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畫(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內地居民;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海外華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歸國留學人才。

(二) 在前海註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前海提供獨立個人勞務。

(三) 在前海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 申請年度在前海連續工作已滿90天。

(五) 申請年度在前海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六) 經國家、省級政府、深圳市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或屬於前海註冊企業的中層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層次技術類人才,具備此兩種身份之一者。

 

【負面清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一) 申報時,申報個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二) 申報時,申報單位在異常經營名錄內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三) 3年內,申報個人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依法納稅、申請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存在不誠信行為的;或申報個人對所在單位3年內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依法納稅、申請前海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存在不誠信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四) 申報時,申報個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的;或申報個人對申報單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五) 申報時,申報個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或申報個人對所在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認定程序】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程序:

(一) 單位申報。具體申請時間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告。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有關條件、任職情況進行核實後將相關材料報送市前海管理局。個人勞務所得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前海管理局當場予以受理。

(二) 人才認定。市前海管理局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和具體標準,進行人才認定。市前海管理局審核後,將擬認定的人才名單提交市市場監管、公安、人力資源保障、稅務等部門等進行協助審核。一般情況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當年度內出具認定意見;特殊情況的,經市前海管理局分管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限。

(三) 公示。擬認定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才,應在市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四) 認定意見。市前海管理局對公示無異議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出具認定意見。對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應取消相應認定結果並進行公示。

 

2019年4月2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正面清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土地租赁:

(一)保障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配套服务项目;

(二)急需引进的提供高品质公共服务和优质生活环境的项目;

(三)促进高端产业和高层次人才加快集聚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負面清單】

下列用途的土地,不得实行土地租赁:

(一)居住用地;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租赁的其他用地。

 

2019年5月29日

<關於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略)

 

2019年6月17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企業回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

 

(略)

 

2019年8月15日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援創新創業載體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

【名詞解釋】

  1. 創新載體

創新載體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在前海範圍內實際經營並開展科技研發和產業化的平臺載體,包括各級各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

 

  1. 創業載體

創業載體是指在前海範圍內實際經營開展創業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新創意企業與企業家的產業發展場所等空間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產業園區等。

 

創業載體應當有明確創業方向,具有規範的准入制度、畢業制度和考核機制;具備一定的研究開發、檢測認證、科技諮詢、智慧財產權、創業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轉化、科技普及、技術轉移、綜合科技、創業投資及諮詢等科技服務能力,且滿足以下要求:

【支持對象】

本實施細則通過資助創新創業載體運營機構的方式支援創新創業載體的發展。創新創業載體運營機構是指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在前海的獨立法人機構。香港、澳門、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僅設立獨立運營機構可不要求設立獨立法人。(劃重點!!!)

 

【支持內容】

  1. 創新載體:
  2. 創業載體:

 

2019年8月19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端航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

【扶持對象】

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從事——

船舶檢驗

船舶交易

國際船舶管理

船舶融資租賃

客貨船運輸

租船運輸

海洋工程

船舶代理

運費期貨交易

航運保險

海事法律

海員培訓與外派等

相關業務的航運(服務)企業,符合條件的個人,以及其他有利於促進中國前海船籍港發展的服務機構和航運企業。

 

【申請條件】

(一)工商註冊地和稅務征管關係在前海合作區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本條所稱非法人組織是指航運(服務)企業總部專屬經營機構、總部分支機搆和合夥企業(含普通合夥企業、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及有限合夥企業)。

 

(二)自申請本細則規定的扶持資金起,前5年內無刑事犯罪記錄(設立未滿5年的,自設立後無上述情況);前3年內無行政處罰記錄或未決及未整改完畢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設立未滿3年的,自設立後無上述情況)。

(三)未被列入市場和品質監管部門公佈的經營異常名錄。

(四)未被海事管理機構列為重點跟蹤航運公司或重點跟蹤船舶(被列為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的,不得申請任何一項專項扶持資金;被列為重點跟蹤船舶的,不得申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專項扶持資金)。

非註冊在前海合作區的企業和機構,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條件並同時符合本細則第八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享受相應扶持。(第八條、第十五條內容略。)

 

2019年8月20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援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

【適用範圍】

(一)金融企業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商業銀行子公司及專營機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經市政府批准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

(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搆:隸屬於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含)以上分支機搆。

(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機構:上述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專業子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含網路銷售、電話銷售);支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征信機構等。

(四)地方監管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金融控股集團、造幣及金融押運企業、金融行業協會,以及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金融科技機構、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和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

(六)符合本細則明確規定的其他相關機構。

 

2019年12月5日

《關於以全要素人才服務 加快前海人才集聚發展的若干措施》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