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至2020年1月,全國檢察機關將開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活動,將保障律師五個方面的執業權利作為監督重點。

據瞭解,這次專項監督活動將保障律師的會見、通信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妨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的情形等五個方面的執業權利作為監督重點。

關於律師會見、通信權方面

監督包括隨意擴大不准會見的案件範圍、變相要求提供法律規定以外的檔材料等限制、阻礙、侵害、剝奪律師會見、通信權等情形。

律師閱卷權方面

監督包括對於律師正當的閱卷要求,未及時安排,且未說明理由;對於律師合理閱卷次數和時間進行限制;對於律師複印案卷材料收取過高費用等情形。

在律師調查取證權方面,監督對於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申請不能及時作出決定等情形。

針對律師人身權利方面

監督包括對律師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律師被非法關押、扣押、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等未能提供有效保護等情形。

記者瞭解到,此次專項監督活動重點檢查檢察機關各職能部門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情況,協調推動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積極回應律師關切,共同深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

關於基礎設施和資訊化建設方面

檢查在12309檢察服務大廳設置律師參與訴訟和權利救濟的專用綠色通道、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專用窗口;在案管大廳設置功能齊備的專門閱卷室、獨立的律師接待室等,以及推行電子卷宗製作移送、探索開通手機APP或依託網路資訊系統為律師提供服務等情況。

關於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方面

檢查推動看守所等機關建立網上預約或者手機APP預約,方便律師及時掌握看守所的地址和電話,方便律師查詢、預約,解決律師會見預約排隊等問題。

關於為律師閱卷等提供便利方面

檢查對於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等情形,檢察機關及時告知律師閱卷。對於案件的進展情況,比如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訴、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及時通知律師。

據悉,最高檢對這次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實行月度通報制度。

記者從專項監督活動相關情況月度統計表中看到,統計表對檢察院、公安、法院、國家安全部門可能存在不受理回避要求或復議申請、不受理答復強制措施變更解除的申請、未告知涉嫌罪名和有關情況、不允許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限制律師收集核實調取證據材料等14項妨礙律師執業權利的情形,都予以詳細列明,並設置填選監督案件處於辦理中還是辦結兩個選項,辦結是採取通知糾正還是檢察建議的方式,以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客觀,監督效果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