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38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9〕36號)要求,推動有關深化改革創新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貿片區落地實施、取得實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營造優良投資環境

(一)借鑒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經驗,放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放寬人才仲介機構限制。(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住房建設局、商務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二)編制下達全國土地利用計畫時,考慮自貿試驗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有關省(市)的用地計畫;有關地方應優先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

(三)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等工程審批類許可權下放至自貿試驗區。(市住房建設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四)授權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工作,將省級及以下機關實施的建築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許可改為實行告知承諾制。(市住房建設局)

(五)將外商投資設立建築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諮詢等所有工程建設相關主體)資質許可的省級及以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市住房建設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六)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攬本省(市)的中外聯合建設專案時,不受建設專案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市住房建設局負責)

(七)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港澳臺資建築業企業,不再執行《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關於工程承包範圍的限制性規定。(市住房建設局負責)

(八)對於自貿試驗區內為本省(市)服務的外商投資工程設計(工程勘察除外)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市住房建設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貿試驗區內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告知承諾制。(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十)自貿試驗區內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專案。(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十一)允許自貿試驗區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稅收服務舉措。(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初審許可權下放至自貿試驗區有外資登記管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十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置商標受理窗口。(市市場監管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十四)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受理點,受理商標權質押登記。(市市場監管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十五)進一步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的條件限制,新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允許不超過五分之一不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年滿18周歲、能夠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工作的中國公民擔任股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提升便利化水準

(十六)研究支持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兩頭在外”航空維修業態實行保稅監管。(市商務局、財政局,深圳海關、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七)支持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研究和探索賦予國際鐵路運單物權憑證功能,將鐵路運單作為信用證議付票據,提高國際鐵路貨運聯運水準。(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十八)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市商務局負責)

(十九)授予自貿試驗區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權限。(市商務局負責)

(二十)開展藝術品保稅倉儲,在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備案環節,省級文化部門不再核發批准檔。支持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憑省級文化部門核發的准予進出口批准檔辦理海關驗放手續;省級文化部門核發的批准檔在有效期內可一證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六批。(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深圳海關負責)

(二十一)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稅款保證保險試點。(深圳海關、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二十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增加航空、鐵路艙單申報功能。(市商務局,深圳海關負責)

(二十三)支持自貿試驗區試點汽車平行進口保稅倉儲業務。(深圳海關負責)

(二十四)積極探索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一帶一路”重點國家和地區開展互聯互通和資訊共用,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新專案率先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促進貿易便利化。(市商務局,深圳海關負責)

(二十五)在符合國家口岸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優先審理自貿試驗區內口岸開放專案。(市口岸辦、商務局負責)

(二十六)在自貿試驗區試點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三、推動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

(二十七)進一步簡化保險分支機構行政審批,建立完善自貿試驗區企業保險需求資訊共用平臺。(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二十八)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相關規定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產品等業務。(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二十九)支持堅持市場定位、滿足監管要求、符合行政許可相關業務資格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或申請與具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等。(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三十)支持自貿試驗區依託適合自身特點的帳戶體系開展人民幣跨境業務。(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三十一)鼓勵、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專案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專案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信和專案背景,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要求。(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商務局、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三十二)允許銀行將自貿試驗區交易所出具的紙質交易憑證(須經交易雙方確認)替代雙方貿易合同,作為貿易真實性審核依據。(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三十三)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個人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負責)

(三十四)支持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市市場監管局,深圳證監局負責)

 四、推進人力資源領域先行先試

(三十五)增強企業用工靈活性,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製造企業生產高峰時節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允許勞務派遣員工從事企業研發中心研發崗位臨時性工作。(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

(三十六)將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人才仲介機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由自貿試驗區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三十七)研究制定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由自貿試驗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實現規範管理。(市教育局、公安局負責)

(三十八)鼓勵在吸納非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機構提供中醫治未病服務、醫療機構中醫治未病專職醫師職稱晉升、中醫治未病服務專案收費等方面先行試點。(市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

(三十九)授權自貿試驗區制定相關港澳專業人才執業管理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允許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專利代理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後,按規定範圍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住房建設局、市場監管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負責)

五、有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工作責任。各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協作,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扎實推進各項改革措施,確保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改革創新持續深化、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國家、省對口部門的溝通請示,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爭取有關改革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率先實施。

(二)加強許可權下放和承接工作。對涉及國家、省級層面的許可權下放,市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省對口部門和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的溝通銜接,爭取有關許可權儘早下放。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要增強主體責任,在人員、經費、培訓、辦公場所等方面做好承接工作保障,確保有關許可權有效承接。

(三)強化統籌協調。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要切實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指導和跟蹤評估,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認真做好經驗總結和複製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