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超強竹”颱風襲擊廣東,很多單位為防抗颱風而停產、停工、停商,也有很多人要加班加點突擊搶險,甚至還有因此而遭受損失、受傷等各種情況。本律師雖然離“山竹”登陸點有一百多公里的距離,在寫這篇文章時也擔心給颱風刮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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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遇到颱風這些事該怎麼辦呢?下面,本律師就聊一聊那些颱風中的法律問題。
一、颱風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英文名稱(Force Majeure,或者Act of god),簡而言之,是指人力不可抵抗之事件。通常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火災、冰災、暴風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由於“社會力量”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1、不可預見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

那麼,此次“山竹”超強颱風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呢,一般而言,強烈颱風具有不了避免與不可克服之特徵,即便氣象科技發展至今,仍存在誤判或者預測不准之情形,因此將強颱風認定為不可抗力有一定合理性,但具體來說,對某一份合同、某一個事件、某一項責任,颱風天氣是否當然構成不可抗力,仍應當具體分析。

下面案例即使認為不可抗力事件,對於一些特定的主體而言也不意味著免除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 2007 年公佈“羅X訴奧士達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案,該案判決認定颱風作為一種嚴重的自然災害,確實是難以避免的。但是,在氣象等相關科學離度發展的今天,颱風是可以預見的,通過採取適當的措施。颱風過境造成的影晌也是能夠減小到最低程度的。奧士達公司對颱風即將登陸這一事實是明知的,對於受颱風襲擊致工棚倒塌,造成一死六傷這一惡性事故,並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被告完全有條件避免事故卻為了自己的利益組織工人工作,關於事故發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颱風與建築物損壞
      預計超強颱風“山竹”將不避免造成建築物結構受損、外牆表面剝落的情況,對相關責任的歸屬和承擔,應當具體分析。(一)根據房屋受損問題的嚴重程度確定不同的法律依據和權利要求。

現實生活中,房屋的品質問題根據嚴重程度,一般分為: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品質問題;其他品質問題。針對不同程度的品質問題,業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找尋不同對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品質屬不合格或者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品質問題的,購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實踐中,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情況較為罕見,至於何者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品質問題,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對於其他品質問題,正如此次颱風導致的諸如房屋滲水、牆皮脫落、門窗破裂等的處理,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有關於房屋維護和修繕的特別約定,業主可直接找物業公司。

(二)正確認識保修期與建設工程品質缺陷的區別

根據建設工程法規和相關法規,不同建設工程存在不同保修期限,但保修期限是對施工單位元元就建設工程品質問題進行無償修理期限的規定。商品房超出保修期限但是在正常的使用年限內,因為品質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開發商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以超過保修期限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區分內部裝潢和共用部分

此次颱風來襲,不少業主的損失將會是是內部自行裝潢部分損壞,對於這一部分損失,業主需要自己出錢維修,物業可幫助聯繫有關維修人員。如果非人為造成的問題出現在共用部分,如大樓牆面滲水、下水道淤積等,或是社區公用設施設備,如社區內道路損壞、欄杆毀損等,則由物業提取社區物業維修資金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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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颱風與機動車損壞
        此次“山竹”颱風席肆虐廣東,道路邊停放的機動車輛因樹木傾覆、玻璃破碎、涉水行駛、地庫淹水等情形造成車輛財產損失的情況為數不少,那麼這些損失是否能夠通過機動車商業保險獲得賠償呢?根據2015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出臺的2014年版《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因颱風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因此簡單地說,因颱風造成的機動車輛損失,是可以通過商業保險獲得理賠的。具體而言:(一)被傾覆的樹木或者看板砸壞,屬於因外界物體墜落、倒塌所致,根據保險條款可以獲得理賠;

(二)玻璃破碎,由於風力強勁震碎或者高空墜物砸中,原則上均可獲得理賠,但《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整車完好而玻璃單獨破碎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此種情形下僅投保車損險主險而沒有投保玻璃單獨破碎險這一附加險種的,理賠或有一定困難。

(三)涉水行駛

車輛涉水行駛造成的財產損失,原則上屬於颱風引起,應獲得賠償,由於其中最重要的發動機部件損壞,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實踐中,這一損失可以通過投保涉水險這一附加險種獲得理賠。必須指出,如果被水淹後車主還強行啟動發動機而造成了損害,根據車損險和涉水險的常見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都將以人為損壞為由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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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庫淹水地庫淹水的情況下,如果存在有停車場經營者或者物業管理方,車主有證據證明其對車輛被浸存在過錯,可以讓其承擔起賠償責任。同時,如果車主已經為車輛投保了商業車險特別是前述的涉水險,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賠償車主損當然失,再由保險公司代為向停車場追償。

四、自問自答的環節:
1、問:颱風到來時,為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許多單位因此停工、停產、停課、休市,那用人單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資嗎?答:根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當動員令生效後,停工期間的工資也應該照發,不能隨意克扣。

在這種極端惡劣的天氣條件下,除個別特殊崗位外,各企事業單位應積極回應政府的停工動員,給勞動者放假,並正常支付工資。即使單位不停工,也應該允許勞動者請假,請假不應克扣工資。

2、問:在抗擊颱風中,堅持上崗或在搶險救災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能算工傷嗎?

答:根據《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由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支付工傷費用及補助金。此外,在颱風等惡劣天氣下,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可認定為工傷。

3、問:颱風來臨時,因交通管制影響賣方發貨或貨物運輸,導致交貨延期,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答:《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而言,強颱風具有不能避免與不能克服的特徵,即使氣象科技發展至今,仍存在誤判或者預測不准之情形,一般可將強颱風認定為不可抗力,賣方可依此免除違約責任。

但《合同法》第118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因賣方的原因延遲發貨日期,導致遇到颱風,則賣方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4、問:颱風來襲,因景點關閉,航班取消,已和旅行社簽訂好的旅遊合同、已預定好的酒店怎麼辦?

答:根據《合同法》和《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遊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尚未有颱風來襲的預報,則颱風屬於不可抗力。同時,旅行社沒有遲延履行合同的情形,則颱風的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並部分或全部免除旅行社的責任。至於消費者預訂好酒店,相當於是與酒店簽訂了租賃合同。因為颱風是一種不可抗力,雙方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款。如果商家一直拒絕退款,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者向當地法院起訴。此外如因颱風取消航班,旅客滯留機場的,航空公司或機場應協助旅客安排食宿,並接受旅客的退票要求。

5、問:颱風過境後,路邊的看板、行道樹傷人毀車,誰該負責?

答: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通常,行道樹的管理人為市政園林部門,社區樹木的管理人為物業公司。同樣,路邊的看板傷人,可以向看板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廣告公司、廣告發佈企業等)追究責任。車輛如果購買過車損險的,可先報警、固定證據,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再向責任人追償。

6、問:災後重建中,對挪用、侵佔或者貪汙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單位和個人,會如何處理?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汙、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怠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對於在抗台救災中發現的貪汙腐敗行為,檢察機關將依法查處,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