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優步中國合併塵埃落定?

8月1日,滴滴出行宣佈與優步全球達成戰略協定,滴滴出行和優步全球將相互持股,優步全球將持有滴滴5.89%的股權,相當於17.7%的經濟權益,優步中國的其餘中國股東將獲得合計2.3%的經濟權益。

滴滴出行將收購優步中國的品牌、業務、資料等全部資產在中國大陸運營。這預示著網約車的兩大巨頭的燒錢鬧劇已經走近尾聲,雙方的虧損已經走到難以承受之重的地步,在兩大競爭對手握手言和後,有關合併的熱議更是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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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合併是否需要向商務部申報?

對於是否進行申報,滴滴出行對外界回應稱,首先滴滴和優步中國目前均未實現盈利,其次優步中國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因此按照《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不需要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

就在滴滴做出官方回應後,緊隨其後,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8月2日表示,“商務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按《反壟斷法》規定申報條件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都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兼併。”

商務部代表的發言並沒有直接給出我們答案,但可以確定的是,該回應明確要求滴滴和優步按照《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核查是否達到申報標準,回顧《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法律明確規定經營者合併屬於經營者集中的一種,而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

一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者營業額該如何計算?

易到在2015年曾向商務部舉報滴滴與快的合併構成壟斷,主張以“司機帳戶流水”為營業額計算標準,滴滴當時主張乘客和司機結算的流水,是司機和計程車公司的收入,和滴滴快的沒有關係。就目前而言,網約車平臺的資金流模式大致分成兩種,一種是直接將消費金額劃撥到司機帳戶,司機再定期按比例劃撥到平臺帳戶;一種是直接將消費金額轉到平臺帳戶,平臺再定期按比例返給司機。根據滴滴的陳述,其應當屬於第一種模式,就此種模式而言,星辰前海律師認為,司機帳戶流水絕大部份屬於網約車司機的收入,不屬於平臺,充其量也只能按比例將司機帳戶流水納入二者的營業額,將其直接納入計算有失偏頗。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所施正文教授認為,反壟斷法並不關心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保護競爭秩序,監管部門應該關注打車軟體的市場規模而不是收入,因此,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營業額不應直接等同於稅法的營業額,應該把補貼也計算在內。星辰前海律師認為,營業額則針對營業稅而言,指納稅人發生的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滴滴、優步中國的虧損是由當前採取的運營模式所決定的,無論其採取上述的何種資金流方式,乘客消費金額扣除司機費用之後的那一部分,才是二者的主營業務收入,而其設立的沖單補貼目的是激勵司機使用者每天拉到更多的單,吸引更多的客戶群體,應當定性為成本而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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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標準,商務部可依職權調查!

滴滴、優步中國並非上市公司,也從未主動對外界披露自身的財務資料,對於其營業額的計算,需要有關部門主動介入。當然,即使最終能確定其未達到申報標準,依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也就是說可以不考慮營業額,商務部門依職權展開調查。

互聯網環境下的反壟斷法適用,也成為新時代下的重要課題,既不能把傳統法律直接搬到網路環境下,也不能認為網路環境完全不適用反壟斷法。就目前而言,即使不討論營業額,滴滴和優步中國的市場佔有率加起來有可能達到百分之八九十,已經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當然,反壟斷法旨在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而非單純的地位。如果這兩家企業合併,不單單限制了市場競爭,甚至會導致排除競爭,那麼同樣需要反壟斷法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