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黄慧玲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律师介绍
香港大学会计学士、英国格拉摩根大学法律荣誉学士。现任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香港律师、香港婚姻监礼人、香港税务师、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
李黄慧玲律师,是英国格拉摩根大学法律荣誉学士和香港大学会计学士。拥有超过22年执业经验,现为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香港执业律师、香港税务师、香港婚姻监礼人等执业资格。李黄慧玲律师同时拥有香港执业律师和香港税务师执业资格,兼任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香港税务协会自身学员等职务。在香港民事诉讼,尤其离婚案件和税务法律服务,刑事诉讼等领域拥有丰富执业经验。
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
香港执业律师
香港税务师
香港婚姻监礼人
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
香港税务协会资深会员
香港大学会计学士
英国格拉摩根大学法律荣誉学士
现任香港广州地区联会执行委员及法律顾问
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贞女子中学校董会校友校董
(1)赵及邓(FCMC 885 / 2016)一案中代表答辩人提出更改赡养费命令的申请。答辩人成功更改了赡养费命令。
(2)苏及黄(FCMC 5884/ 2016)一案中代表呈请人。案件关于两名家庭子女的管养,照顾管束权及探视权(包括留宿探视权)。呈请人成功获得两名家庭子女的单独管养权,照顾及管束权。
(3)税务上诉委员会案件( 案件编号 :D12/21 )案件关于利得税- 出售物业所 得到利润- 原先意图是否为长期投资-《税务条例》第2(1),14(1),17 C,33A,40及68(4)条。
(4)香港特别行政区诉CKS (CACC 472/2010)一案中代表上诉申请人。上诉申请人被控两项「普通袭击」罪,违反普通法并可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予以惩处;及四项「猥亵侵犯」罪,违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2(1)及153 P条。上诉庭批准上诉许可申请并视之为正式上诉,上诉得直,所有定罪及判刑撤销。
(5)HCMP 2397 / 2012一案中代表三名原告人。法庭重申遗嘱执行人的责任,根据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四位遗嘱执行人须共同履行有关的责任。四位被告人在本案中实质上败诉,须支付三位原告人本诉讼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