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可以在香港起訴和審理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香港當事人卻選擇了在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起訴。隨著判決書送達香港當事人手中,這起案件告一段落。“適用域外法、司法效率高、訴訟成本低、境內執行力強,是當事人選擇在前海法院起訴的主要原因。”該案香港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王焯傑說。
  審理這起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前海法院法官馬占舉告訴記者,在商事領域,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愈發密切,世界上各國各地區在商事規則上基本原則是相通的,但在賠付金額等具體內容上有一定差異。“境外投資者在合同中約定適用域外法是因為不熟悉內地法律,選他們熟悉的法律,心裏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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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人才、資本、貨幣與信息流動都需要法制的保駕護航,而粵港澳大灣區存在三個法域,涉及三種法律制度,進一步促進灣區經濟發展,需要持續推動三地商事規則銜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優化提升前海功能,並將“加強法律事務合作”列為前海的三大功能之一。
   成立於2015年1月的前海法院,作為全國綜合性司法改革示範法院,除管轄本轄區內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還集中管轄深圳市轄區第壹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
  成立以來,前海法院在推進域外法適用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措施:承建國家級域外法查明研究基地,建設港澳臺和外國法律資料庫與案例庫,制定域外法查明辦法和涉港因素認定指引,明確域外法查明途徑、查明責任,詳細列舉30多項涉港因素情形……“這些工作都是為了確保域外法‘認得全’‘查得明’‘用得準’。”前海法院院長聞長智說。
 
  雖然中國法律支持適用域外法,但受制於查明途徑單壹等因素,以往時常出現法官因“無法查明”而適用內地法律裁判,給解決涉外民商事爭議增添了不確定性。為了讓境外投資人可以用“自己熟悉的法律”處理商事案件,進壹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的經濟合作,前海法院在域外法查明與適用上實行“充分努力原則”,明確域外法查明和適用機制,保障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權利。
  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前海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10145件,其中涉港案件7078件。有98件案件適用域外法審理,其中適用香港法審理案件8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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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跨境商事糾紛解決工作超過20年的律師高峰,深切感受到法院在適用域外法方面的變化。回憶起早年的從業經歷,高峰說:“那時能夠適用域外法的案件很有限,約定適用但實際不適用的司法現狀,讓境外投資人很頭疼。”近年來,高峰所在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涉港商事案件適用香港法的訴求越來越多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單在前海法院,我們就有7宗代理案件適用了香港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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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經常收到前海法院委托的域外法查明需求。該中心理事韓婷說,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內域外法查明需求旺盛,增長快速,查明內容集中在公司法、擔保法和合同法領域。“法院面對域外法查明的態度和指導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現在是充分尊重當事人對於域外法的選擇,依法應當適用域外法的情況不會輕易認定‘無法查明’轉而適用內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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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長智說,實際上,境外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案件在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充分保障當事人選擇域外法的權利,有助於消除制度差異給境外當事人帶來的不安感,進一步增強粵港澳大灣區內的經濟交流,以及中國和全球的經濟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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