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信息系統代碼標準化工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規定》(匯綜發〔2020〕91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整合相關制度,明確外匯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的管理原則、職責分工及起草流程等。二是簡化相關業務辦理流程和憑證,明確可使用掃描件、電子證照等電子憑證。三是增加全球法人識別編碼(LEI)的相關內容,在《金融機構代碼申領/維護表》和《組織機構檔案標準要素》中加入LEI采集字段。
  《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6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實施細則》(匯綜發〔2011〕131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做好外匯業務系統適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7〕93號)同時廢止。(完)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信息系統代碼標準化工作,提高外匯管理和統計分析水平,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家標準相關管理辦法和外匯局工作實際,制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規定》,現印發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6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實施細則》(匯綜發〔2011〕131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做好外匯業務系統適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7〕93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區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科技司反饋,聯系電話: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