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前的利益表達

1、《特許法》

一般來說,應該在開放招標階段選擇民間合作夥伴。 然而,潛在特許權專案的招標,因為需要收集建築創意與建築設計規劃、組織技術解決方案或需要進行研究與實驗,招標必須分兩階段進行,而不是一個階段就能完成。 (《特許法》第20.1條)

特許權的轉讓套裝程式括四個關鍵階段:

(1)特許方案的準備和選擇;

(2)批准特許權的轉讓;

(3)對特定的特許物件進行特許投標;

(4)確定特許權並訂立特許協定。

《特許法》還明確了潛在民間合作夥伴的資質要求。 例如,民間合作夥伴必須有自己的資產,並保證該資產不少於協定標的10%(《特許法》第18.1條)。

2、《PPP法》

《PPP法》提供了通過簡單程式或兩階段程式、公開或不公開選擇民間合作夥伴的可能性(《PPP法》第31.1條)。 地方專案金額不超過400萬個月計算指數(哈薩克斯坦特殊貨幣表示概念,在2016年該指數相當於2300萬美元)的,不屬於自然壟斷專案,可以適用招標簡易程式(《PPP法》第42條)。

另外,潛在民間合作夥伴應從註冊在全國商會中的企業庫中選擇。

一般來說,民間合作夥伴是通過公開招標選出的。 《PPP法》也規定了民間合作夥伴的資格要求。 與《特許法》不同,《PPP法》不要求民間合作夥伴擁有不少於PPP協定標的10%的資產(《PPP法》第32條)。 而且,《PPP法》還允許「競爭談判程式」,即允許完成招標檔前民間合作夥伴與官方合作夥伴進行談判。 進行談判的主要好處在於雙方能夠明確關鍵問題或對專案進行一些靈活的修訂或優化。

二、正式招標流程

1、《特許法》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日的60個日曆日前在哈國境內的出版物中發佈招標公告。 (《特許法》第19.3條)

投標的審查和選擇由哈國政府設立的國家級特許經營專案單位或各行政機構特別委員會負責。 (《特許法》第19.4條)

對潛在招投標物件來說,最好的競爭策略是依據政府No.157第7項法令公佈的中標標準與委員會談判,並在談判中明確特許專案和特許合約條款。 (《特許法》第20.3條)。 之後,委員會會根據談判情況決定中標人並宣佈。 主辦單位應在公佈中標結果之日起9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合約。

2、《PPP法》

招標人應在自己的官方網站與定期出版的印刷品上于投標日期前不少於60個日曆日前發佈招標公告。

《PPP法》特別規定,地方市政PPP專案公開招標的關鍵階段應包括:

(1)通過各地區域機構(努爾蘇丹或阿拉木圖)開發當地PPP專案的決議;

(2)編制招標檔;

(3)編制與審批潛在PPP專案實施清單;

(4)發佈招標公告;

(5)評估競爭投標;

(6)確定中標單位;

(7)簽訂並履行PPP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