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貿易法

1.貿易主管部門

斯里蘭卡有多個貿易促進和管理部門,從不同層面和領域促進、推動和管理對外貿易的發展。

出口發展局是斯里蘭卡專門負責促進和推動外貿出口的政府機構;財政部外資局是為外國投資項目提供服務,促進外國投資生產和加工出口產品;工商部商業司協助內外貿易部制定政策和監督政策的執行;進出口管理局是根據進出口管理規定,對貨物和服務的進出口進行管理,同時協調許可制項下商品進出口;海關是徵收進出口關稅,便利商品進出境,監測和偵辦偷逃關稅以及毒品走私,杜絕限制商品的進出口,進出口貿易統計等;標準局主要負責進出口商品品質標準的認定和制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出口商品和服務提供風險擔保;茶葉局主要負責茶葉的生產、銷售以及出口的管理,促進茶葉進入國際市場;工業發展局負責促進和推動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和出口;農產品出口局負責推動出口農產品的生產和種植,為政府主管部門制訂農產品出口政策提供建議。

2.貿易法規體系

斯里蘭卡是關貿總協定的23個創始成員國之一,世貿組織成立後,又是世貿組織的創始成員之一。斯里蘭卡貿易管理和法律體系大致與世貿組織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一致。在貨物貿易方面,斯里蘭卡也計劃實施補救措施,其中包括反傾銷和保護措施,以保護本國的貿易。但尚在計劃中,具體法案尚未通過議會審議和實行。

目前斯里蘭卡主要進出口法律有:

(1)1969年頒佈並經多次修訂的《進出口管制法》,包括海關進出口管制官員的職責;進出口監管貨物的申請、費用、變更、延期和許可證的取消等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監管人員詢問和檢查各種進出口檔的權利及對違規者的懲罰權利;需要進口許可證的產品類別;不需要進口許可證的商品。

(2)對斯里蘭卡進出口商保護法,主要內容包括:對違反合同的外商列黑名單,不發放與其做生意的許可證,直至該外商用行動證明對所違規行為予以糾正,方可恢復對斯里蘭卡貿易。

3.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主要貿易管理規定:

(1)1969進出口管理一號法令。明確規定進出口商品的標準和條件以及以此為基礎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

(2)1979斯里蘭卡出口發展法案40號。促進和推動斯里蘭卡出口發展。

(3)海關條例(1946年43號法案,1974年35號修訂案)。規定實施進口稅,徵收關稅。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主要依據1952年12號法案,預防和防止傳染性疾病在斯里蘭卡境內和境外的傳播。包括:

(1)產品的品質證書,由斯里蘭卡標準局負責和出具。

(2)農產品檢驗檢疫證書,由農業局負責和出具。其中,蔬菜、水果、花草以及樹木,由植物檢疫辦公室出具證書。

(3)動物檢疫證書,則由動物生產和檢疫局負責和出具。

5.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斯里蘭卡海關成立於1806年,是隸屬於國家財政部的獨立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家進出口關境的監督管理機構。海關依照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件和其他物品實行監督,實施海關監管制度。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國家關稅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條理,確保人員和商品順暢和有序出入國境。斯里蘭卡海關官員大約為2000人,遍佈全國,但主要集中在可倫坡機場和可倫坡港口。

【海關關稅計征制度】斯里蘭卡海關根據海關法對進出境的貨物實行關稅計征制度。進出口貨物在向海關申報時,海關根據貨物的種類,採用相應的關稅稅率,對進出口貨物徵稅。進出口商在交納完各種稅後,即可通關。除了徵收關稅,還要繳納貨物和服務稅(GST)12.5%,國防稅(NSL)4.5%。2002年8月1日後,將以上兩種稅合併為增值稅(VAT)。

【海關通關程序】包括進口通關程序和出口通關程序:

(1)進口通關程序

①填寫進口報關單:貨物到達港口後,進口商應立即填寫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還需向海關提交以下單據:到貨通知單、海(空)運提單、信用證副本、商業發票、裝箱單及原產地證明。

②納稅:海關根據報關單及有關單據,計算出應交稅價,進口商應主動向海關交納進口關稅、貨物和服務稅、國防稅等。如果海關估價部門懷疑進口商低值報關,海關通常會進行調查、質詢,並採取相應措施。

③驗貨、提貨:進口商在交納了各種稅後,向海關提出驗貨申請。海關審查報關單和納稅單後,在不需要驗貨的報關單上蓋綠色章,進口商可直接到海關倉庫提貨。需查驗的貨物在報關單上蓋琥珀色章,待海關官員到倉庫驗貨後,進口商才可提貨。

(2)出口通關程序

斯里蘭卡政府為鼓勵本國產品出口,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簡化了出口通關程序,主要程序是:

①向海關提交出口報關單:出口商備好貨後,應立即向海關提交出口報關單,同時附上出口發票、裝箱單、合同副本等檔,如出口珊瑚、木材、象牙等,還須附上出口許可證。

②海關驗貨放行:海關查看報關單,根據出口商申報的貨物種類不同,分別蓋“需檢驗產品”或“不需檢驗產品”章。對於需檢驗的產品,海關會通知駐港口代表驗貨,確認沒有問題加蓋放行章,即可出口。不需檢驗的產品,駐港口代表直接蓋放行章,即可出口。

【海關其他規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有以下規定:

(1)凡在集裝箱站或海關倉庫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在沒有繳納關稅和其他費用時,如需將貨物轉到另一地,運輸人必須在海關登記並交納押金。凡是違犯這條規定的人,將被處以10萬盧比以內的罰金。

(2)任何貨物或商品在海關倉庫的存放時間從到港卸貨之日算起,如超過30天將被公開拍賣,所得收入用於支付關稅滯期費、倉儲費及其他費用。如有盈餘,將歸還貨主。如無貨主,即送交國庫。

(3)所有存放在國家倉庫的貨物,其貨主將承擔貨物儲存的風險。如發生火災、偷竊、毀壞或其他原因的損失,海關將不負任何責任,除非貨物的損失是由於故意破壞或海關官員失職犯罪造成的。

(4)海關法還規定,貨物的進口商和出口商必須在海關登記註冊,否則,其貨物不允許進出口。

(5)斯里蘭卡控制出口的貨物有:珊瑚和貝殼、木材和木製品(不包括木玩具)、象牙、50年以上的古玩。

(6)斯里蘭卡海關在某些情況下允許貨物不交關稅暫時入關:第一種情況是參加展覽會的樣品,要求展後6個月內貨物再出口。如果展覽期間貨物銷售出去了,就須補交關稅。第二種情況是進口商向海關提交保函或保證金,在沒有結清關稅時就拿到貨物。在斯里蘭卡,進口商為了逃稅而低值報關的情況很多。海關對報關貨值常有疑問,有時貨物不能立即清關,而進口商又急需貨物進行生產或銷售,同時擔心貨物長期滯留海關導致其他費用,就可能採取這種辦法。但對此做法海關一般控制較嚴。

(7)斯里蘭卡標準化學會從2000年開始對某些類別進口商品加強品質監控,要求出口國權威部門提供品質認證,並逐步把更多的商品品種納入這一清單中,要求每次貨物入關,都要向海關提交出口國權威部門的品質證書,即使是很少量的交易也是同樣要求,否則海關不予放行。目前列入受控商品清單的有日用瓷器,部分家用電子產品和汽車配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