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約奧運會第一個比賽日中,孫楊在400米自由泳比賽裡勇奪銀牌。賽後接受採訪時,孫楊抱著記者,失聲痛哭。隨後他還發微博稱,“遺憾,感謝,我會繼續努力!”作為一個奧運冠軍,面對強有力的挑戰者,在競技體育比賽中,孫楊已經發揮地相當出色。“孫楊不易,孫楊不哭”,是我們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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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佈,為競拍者和當事人帶來了福音,以往混亂的司法拍賣實務現狀得以規範,相關的報導和宣傳也已經鋪天蓋地,“競拍者不易,競拍者不哭”,是司法界的心聲。

然而,星辰前海律師想要一探究竟的是,即使該司法解釋最終施行,就可以讓競拍者止住淚水嗎?誠然不是。

 一、監管機制的缺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法院並不作為拍賣主體,其應當委託專業的拍賣機構,其本身並不具備拍賣主體資格。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在具體的拍賣過程中,其行使的是監督權,即規制在拍賣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與此同時,向當地工商部門備案和材料報送也是規制傳統拍賣活動的一種途徑。即使《規定》的第三條和第九條分別表述,網絡司法拍賣接受社會監督和法院監督,但可以明確的是,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某種程度上會使得法院的定位模糊,其界於監督者和直接的拍賣者之間,容易導致監督管理的缺失,進而增加拍賣風險。

 二、監督管理難度加劇

相對于傳統的司法拍賣而言,網絡司法拍賣有其不可或缺的優勢,但司法拍賣的網絡化也給其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作為計算機數據的所有者,網絡報務提供者完全具有修改相關資料的能力,諸如,可以通過後臺的操控從而對競買人的資格認證區別對待;順利成為拍定人也未必就是出價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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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司法拍賣,需要的是法院與行政部門對專門機構拍賣流程的監管,而網絡司法拍賣,其專業的技術性也使得暗中交易和惡意串通更加具有隱蔽性,外界很難對網絡交易平臺的自我交易及與特定人的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即使競買人能發現端倪,但由於本身缺乏專業技術知識,很難做到對相關網絡資料的保存,也就難以舉證證明。綜上,實務中對網絡司法拍賣的監管難度較大,而《規定》的第八條也僅僅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義務作了列舉性的規定,是否具有操作性有待考證。與此同時,目前我國關於計算機數據的司法鑒定能力尚未成熟,這都為網絡司法拍賣的監管帶來問題。

三、網絡平臺覆蓋範圍有限

近年來,法院逐步通過報紙、電視、門戶網站以及第三方產權交易所等管道發佈拍賣訊息,某種程度上擴大了訊息傳播的效率和覆蓋率。司法拍賣的網絡化,從理論上來講,無疑是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拍賣資訊可以得到進一步傳播。然而,我國目前的網絡佈局基本上仍局限於城市、區縣以及大的鄉鎮,現實中仍有不少區域未能為網絡所覆蓋,對於網絡司法拍賣更是不知如何操作甚至前所未聞。網絡的輻射面與覆蓋率的不足,勢必決定其社會影響力的局限性。

四、群眾存在心理障礙,顧慮重重

當下,存在相當一部分潛在競拍人對網絡司法拍賣持觀望態度,遲遲不敢參與競買,一是認為法院對拍賣物品資訊披露不夠全面,唯恐拍賣物品存在重大瑕疵;二是對於評估機構確定評估價格不信任,認為水份偏多,價格偏高;三是對網絡環境的不穩定導致的網絡風險存在恐懼心理,擔心保證金在競買不成時被吞或不能及時解凍,事後請求法院處理相對費時費力,甚至因網絡駭客而無法追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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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料時代的到來,使得網絡司法拍賣成為現實,距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最終施行也還有一段時間,但我們應當瞭解司法拍賣的網絡化在惠澤當事人和競拍者的同時,也將無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網絡司法拍賣要最終實現陽光效應和普及化,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