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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9號)

“一帶一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主動應對全球形勢深刻變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有效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順利實施,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1.深刻認識“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意義和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使命。“一帶一路”傳承和發揚古代絲綢之路“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精神,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旗幟,秉持親誠惠容的外交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用原則,旨在凝聚各國共識和力量,實現政策溝通、道路聯通、貿易暢通、貨幣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藍圖,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一帶一路”建設的實施,將對開創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推動經濟增長、促進和平發展產生現實而深遠的影響。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關於“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決策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論述,充分認識肩負的神聖職責,自覺擔當時代使命,主動服務和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進程。

2.準確把握“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內涵與基本要求。要積極回應“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的司法關切和需求,大力加強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國際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和涉自貿區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要全面貫徹法律平等原則,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和諧共贏的區域大合作環境。要全面統籌協調,找准人民法院工作與“一帶一路”建設的結合點和著力點,研究規律性,突出前瞻性,富於創新性,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水準。要立足我國實際,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積極開展與沿線各國的司法國際合作交流,夯實“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基礎。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提升“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國際公信力

3.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要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刑事司法合作,嚴厲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嚴厲懲處海盜、販毒、走私、洗錢、電信詐騙、網路犯罪、拐賣人口等跨國犯罪。要妥善審理國際投資、國際貿易、跨國金融、港口、航運、倉儲、物流等領域刑事案件,堅持罪刑法定,嚴格辦案程式,把握好刑事政策尺度和罪與非罪界限,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4.公正高效審理涉“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案件,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投資環境。要密切關注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建設等國際經濟合作,依法及時審理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經貿往來、產業投資、能源資源合作、金融服務、生態環境、智慧財產權、貨物運輸、勞務合作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積極保障“走出去”“引進來”戰略實施。要密切關注重點港口、航運樞紐等海上戰略通道建設,依法及時妥善審理相關的港口建設、航運金融、海上貨物運輸、海洋生態保護等海事海商案件,依法促進海洋強國戰略。要正確理解和把握自貿區建設有關“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相關規定和政策,處理好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行政審批的關係,及時修訂和調整相關司法政策,嚴格限制認定合同無效的範圍,促進對外開放。要嚴格貫徹對中外當事人平等保護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

5.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為中外市場主體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要充分尊重“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協議選擇司法管轄的權利,通過與沿線各國友好協商及深入開展司法合作,減少涉外司法管轄的國際衝突,妥善解決國際間平行訴訟問題。要遵循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科學合理地確定涉沿線國家案件的連結因素,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既要維護我國司法管轄權,同時也要尊重沿線各國的司法管轄權,充分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的訴訟權利。要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涉“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案件,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依法儘快做出裁判,及時解決糾紛。要進一步完善境外當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證據審查、境外證人作證等制度,最大限度方便中外當事人訴訟。

6.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國際司法協助,切實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要積極探討加強區域司法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適時推出新型司法協助協定範本,推動締結雙邊或者多邊司法協助協定,促進沿線各國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要在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係,積極宣導並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助範圍。要嚴格依照我國與沿線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積極辦理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等司法協助請求,為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濟。

7.依法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準確查明和適用外國法律,增強裁判的國際公信力。要不斷提高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的司法能力,在依法應當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的案件中,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要深入研究沿線各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貿易、投資、金融、海運等國際條約,嚴格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根據條約用語通常所具有的含義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進行善意解釋,增強案件審判中國際條約和慣例適用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要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衝突規範的規定,全面綜合考慮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等涉外因素,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准據法的權利,積極查明和準確適用外國法,消除沿線各國中外當事人國際商事往來中的法律疑慮。要注意沿線不同國家當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異,適用公正、自由、平等、誠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嚴守、禁止反言等國際公認的法律價值理念和法律原則,通俗、簡潔、全面、嚴謹地論證說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

8.依法加強涉沿線國家當事人的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工作,促進國際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要正確理解和適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依法及時承認和執行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外國商事海事仲裁裁決,推動與尚未參加《紐約公約》的沿線國家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要探索完善撤銷、不予執行我國涉外、涉港澳臺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程式制度,統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發展。實行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歸口的工作機制,確保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標準統一。要探索司法支持貿易、投資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方法與途徑,保障沿線各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協定義務的履行,支持“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糾紛的仲裁解決。

三、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9.深化改革、強化公開,不斷提升涉外案件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要積極探索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探索將相關新類型案件集中到涉外審判部門審理,進一步發揮專業化審判的優勢。要根據第四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及時總結海事審判管轄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廣將與海事密切關聯的部分海事行政案件納入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等,從體制機制方面有效保護海洋經濟和海洋生態文明,不斷鞏固我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地位。要強化司法公開,充分發揮涉外司法的國際視窗作用,不斷滿足中外當事人的知情權。要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接受外國公民申請旁聽案件庭審的具體辦法,為外國公民旁聽案件提供便利條件,積極邀請沿線各國駐華使節、國際合作交流人員旁聽典型案件庭審,回應國際社會關切。

10.建立常態化調研指導機制,增強工作的系統性與針對性。要將“一帶一路”建設司法保障作為一項常規性工作抓緊抓實,堅持近期問題與長期應對相結合,堅持司法專門保障與國家整體推進相結合,堅持司法職能與中央戰略規劃、地方實際相結合,及時研究“一帶一路”建設中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政策。要深入分析研判“一帶一路”建設各類相關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強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規範自由裁量,統一法律適用,及時為市場活動提供指引。要建立健全涉“一帶一路”相關案件的專項統計分析制度,發佈典型案例,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社會發出司法建議和司法資訊,有效預防法律風險。要與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建立溝通聯繫機制,深入研究國際法規則和沿線國家法律法規,提出前瞻性應對策略,增強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整體合力。

11.支援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依法及時化解涉“一帶一路”建設的相關爭議爭端。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根據“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等因素作出的自願選擇,支持中外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要進一步推動完善商事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發揮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解決涉“一帶一路”建設爭議爭端中的優勢,不斷滿足中外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

12.拓展國際司法交流宣傳機制,增進沿線各國的法治認同。要充分發揮上海合作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亞太首席大法官會議、金磚國家大法官會議等現有多邊合作機制,辦好區域國際司法論壇,共同研討解決“一帶一路”建設中的相關問題,與沿線各國攜手打造穩定透明、公平公正的“一帶一路”國際法治環境。要推動建立新機制,進一步加強我國與沿線國家司法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外國法查明工作平臺,支援國內相關單位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積極開展法學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司法的瞭解,促進各國法治互信。

13.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制定,不斷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話語權。要進一步拓寬國際司法交流管道,密切關注亞洲投資銀行、絲路基金建設的進展,及時研究相關的國際金融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海事規則等國際法的發展趨勢,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領域國際規則制定。

四、加強工作指導、組織保障和資訊化建設,不斷提高司法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能力與水準

14.加強經驗總結和工作指導,確保“一帶一路”建設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要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性,鼓勵地方法院立足本地實際,發揮各自優勢,積極探索,創造有益經驗,促進服務和保障工作深入開展。要根據“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重點,加強重點示範,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要注意總結司法保障工作的經驗做法,推廣可複製、可借鑒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事)例。要加強宏觀指導,強化分工落實,抓好督促檢查和案件評估,不斷增強“一帶一路”建設司法保障能力。

15.加強專業人才培養,不斷提升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適應的司法能力。要制定培養規劃,加強專題專項培訓,加快建立專門的審判隊伍。要加強業務能力培訓,強化“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知識的學習,增強司法綜合素質。要拓展法官國際視野,鼓勵法官參加國際交流,提高法官應對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批能夠站在國際法律理論前沿、在國際民商事海事審判領域具有國際影響的法官。

16.加強資訊化建設,全面提高“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的實效和水準。要圍繞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共用、互通的原則,加強“一帶一路”建設司法保障資訊化建設的頂層設計,堅持創新驅動,推進資訊技術與審判業務深度融合,資訊技術與司法公開深度融合,資訊技術與司法便民深度融合,構建符合資訊時代特徵的網路法院、陽光法院和智慧法院。要高度重視相關工作的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和涉外商事海事審判英文網站,充分運用新媒體技術,對“一帶一路”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進行宣傳,打造對外交流宣傳平臺,通過多種方式向國際社會提供及時、全面、詳實的涉“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資訊,全面展示我國司法建設和法治建設的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6日